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5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陳麗智
被 告 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宣判。
茲因被告遷移戶籍地址,致起訴狀繕本及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之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八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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