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余岳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