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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858號
原 告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
訴訟代理人 謝宗妙
被 告 謝欣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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