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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271號
原 告 雋隆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隆
訴訟代理人 呂靜宜
被 告 廖冠凱
鍾惠君即大同農藥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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