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小,517,2019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517號
原 告 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至仕
被 告 韋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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