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小,535,2019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5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蘇曉娟
陳佩伶
被 告 林惠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之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零肆佰玖拾伍元」。

原民事宣示判決筆錄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三項關於「請求被告給付11,420元【計算式:11,419+1 =11,420】」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10,495元【計算式:11,419-925 +1 =10,49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