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辛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