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小,713,2019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713號
原 告 洪靜玲
被 告 林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明誠日光精品旅館房務員,被告為其同事,因被告公然侮辱及職場霸凌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經查,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即兩造任職之明誠日光精品旅館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被告亦設籍於高雄市鼓山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等情,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陳報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