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小,736,2019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736號
原 告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被 告 林哲男

訴訟代理人 林孟羚

張世煌

吳晉賢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林炳男
林育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孟羚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張世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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