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簡,175,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郭祥雄
被 告 陳淑瀞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以公文命原告補正後,原告仍未提出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