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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29號
原 告 吳梓勝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庭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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