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624號
原 告 韓王麗枝
韓坤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吳長林
吳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3月5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9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
(一)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自102年至108年之歷年申報地價證明資料。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回溯5年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總計金額,並附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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