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86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林國清
林昭候
林秋相
林麗卿
王林麗珠
林麗香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 中關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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