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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黃月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符文蓮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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