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月淑
相 對 人 符文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947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橋小字第九四七號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同年二月十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947 號給付租金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同年2 月13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