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補,18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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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僑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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