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補,253,2019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寶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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