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補,265,2019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劉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理強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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