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李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志間請求清償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