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補,357,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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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雅之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19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提出本件信用卡之帳務明細,說明104,619 元內含本金、已到期利息與違約金或費用之明細、計算式,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 年2 月1 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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