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補,370,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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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麒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蒂娜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說明兩造是否為票據之直接前後手,及原告取得票據之原因關係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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