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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4號
原 告 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玲娟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艷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敘明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之法規依據,並提出被占用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之照片、占用面積為24.97 平方公尺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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