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補,81,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典禾即賴君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8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依被告帳單敘明6,718元中電信費與違約金各占多少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