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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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