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司小調,822,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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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小調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邱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33,524元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

惟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民國107 年3 月15日即已設籍於臺東縣○○鄉○○路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相對人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臺東縣上開地區,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

而兩造間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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