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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文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欣即鄭守強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4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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