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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周蔡美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仇幄幼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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