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司調,146,2019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代 理 人 林純伊
相 對 人 安豐禾即安丰禾

安豐恕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安豐恕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7 樓建物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二人公同共有,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訴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