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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芳君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事聲請調解,經本院定期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行調解程序,並將前揭通知送達相對人住所地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址,惟該通知經郵務經關以遷移不明等情,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可稽。
又相對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未出境,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按,顯見本院無從對相對人送達文書,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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