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司調,378,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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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清喜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09年3月5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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