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小,1127,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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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李讚修
被 告 謝正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凌晨3 至4 時在線上參與「完美世界2 」遊戲(下稱系爭遊戲)時,遭玩家「天遣」即被告於線上辱罵「低能」之語,致其難以入眠而受有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賠償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云云,雖據提出網頁截取畫面、診斷證明書為證(卷第6 至8 頁)。

而被告就「天遣」係其註冊之角色帳號固不爭執,惟以伊早於108 年8 月間即將該帳號以10萬元售予同幫派玩家即訴外人黃江羽,且伊為軍人,於系爭時段並未開通Line通訊鎖上線使用,該言語非伊所為等語為辯。

經查,證人沈祐辰業證稱:被告所有系爭遊戲帳號確已出售予黃江羽,並交由其管理,被告為軍人,半夜不可能有桌機可以使用,且其等於遊戲對話時並不會使用簡體字等語(卷第60頁背面至61頁),核與被告所提彙總登摺明細、Line對話截圖相符(卷第50頁、第51至54頁)。

且被告為軍人,此經本院核對軍人身分證無誤,其於4 月17日凌晨即週四夜晚(非假日)過後之凌晨,衡情不可能於營中以電腦桌機玩打遊戲,況打玩系爭遊戲須如卷第49頁「防盜守門員」所示先登入完成開通始得上線遊戲,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於4 月14日登入該遊戲後,係至4 月17日上午9 時31分始再有登入紀錄(卷第49頁),足見於系爭時間登入上線遊戲者自非被告。

又原告就為系爭辱罵者為被告之事實並未另行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自無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 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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