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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2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孟柔
被 告 莊麗淳(原名:吳麗龍、莊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即設籍於屏東縣恆春鎮,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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