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許雅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陳珮瑜、曾妍淩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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