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小,554,2020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554號
原 告 藏美海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伍榛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瑞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4日109 年度橋小字第5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係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即上訴人敗訴之新臺幣( 下同) 13,745元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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