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4日109 年度橋小字第5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所載,應係就原判決主文命其給付新臺幣( 下同) 6,068 元予被上訴人中之3,068 元並不爭執。
是其本件上訴利益應為3,000 元( 計算式:6,068-3,068=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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