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小,746,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7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許永裕
被 告 方翊穜即方兆翔即方帝耀

劉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民國109 年度雄小字第834 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109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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