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簡,352,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王思惟
被 告 王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登記,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車輛之車籍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兄弟關係,附表所示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均為原告出資購買,購買後因故登記於原告父母名下,嗣因父母年事已高,欲將系爭車輛登記回原告名下,但由於原告因酒駕被吊扣駕照,無法進行車輛過戶,兩造遂與父母討論先暫時將系爭車輛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但仍由原告使用,兩造遂就系爭車輛成立借名登記之關係,等到原告領回駕照再登記回原告名下,但被告竟於原告不知情之情況下,擅自將附表編號4所示車輛出賣交付他人,並完成過戶,導致原告受有相當於該車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損害,且經原告要求,被告仍拒絕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車輛登記回原告名下,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並依終止借名登記、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3之車輛登記回原告名下,並賠償擅自出賣附表編號4車輛之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259條第1項前段、第263條,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有過戶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繳驗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行車執照等證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汽車過戶,固不生變動物權之效力,但某種程度仍可作為買賣、占有等事實之佐證,私法上仍具意義,應可解為契約之附隨義務,得以訴請協同辦理過戶登記(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對於違章建築之稅籍變更登記見解可資參照)。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為兄弟關係,其前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而將其出資購買之附表所示車輛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然被告嗣後卻拒絕將附表所示車輛登記回原告名下,且擅自將附表編號4之車輛出賣交付他人並完成過戶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吊扣至109年3月17日止)、附表所示車輛之車輛異動登記書、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汽車車身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過戶登記書、監理規費收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至26頁)及本院職權查詢之系爭車輛車籍資料(本院卷第75至78頁)在卷可參;

又原告主張附表編號4所示車輛之交易價值為50,000元乙節,亦據其提出中古汽車合約書為證(本院卷第89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 1、原告於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以起訴狀繕本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而本件起訴狀繕本及該次辯論期日之筆錄均已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65頁、第91頁)。

是原告既已終止與被告之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依前揭說明,自得訴請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車輛之車籍登記回原告名下。

2、附表編號4所示車輛經被告擅自出賣並交付他人,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原告自得訴請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即該車之價值50,000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3之車輛之車籍登記回原告名下,並賠償原告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附表
┌──┬───────┬──────┬───────────┐
│編號│形式          │車牌號碼    │備註                  │
├──┼───────┼──────┼───────────┤
│1   │自用小貨車    │AFZ-1256    │引擎號碼C12DPA20976   │
├──┼───────┼──────┼───────────┤
│2   │普通重型機車  │BC3-587     │引擎號碼5WC-201551    │
├──┼───────┼──────┼───────────┤
│3   │普通重型機車  │126-BAQ     │引擎號碼E377E-342656  │
├──┼───────┼──────┼───────────┤
│4   │自用小客車    │6683-XJ     │引擎號碼1ZZ00000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