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簡,435,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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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原 告 吳稔琦
被 告 廖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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