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盛鈦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恒亨 住同上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達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本院109 年度橋簡字第4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8,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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