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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604號
原 告 曾秀英
被 告 許洪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25,000 元之如附表所示本票39紙(以下合稱系爭本票)。
詎經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5,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這是會錢,原告是會頭,伊有拿錢給原告,但原告未將系爭本票還伊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查系爭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橋簡卷第15頁背面),復有原告所提系爭本票影本可佐(本院司促卷第6 至19頁),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本票即屬無效票據,原告自不得向被告主張票據上權利。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25,000 元,及自109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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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洪清華│CH535901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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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洪清華│CH535902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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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許洪清華│CH535903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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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許洪清華│CH535904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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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許洪清華│CH535905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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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許洪清華│CH535906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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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許洪清華│CH535907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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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洪清華│CH535908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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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許洪清華│CH535909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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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許洪清華│CH535914 │ 30,000元 │ 未載 │106 年9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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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許洪清華│CH535925 │ 25,000元 │ 年4 月10日 │106 年3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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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許洪清華│TH817835 │ 10,000元 │ 未載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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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許洪清華│TH0000000 │ 10,000元 │ 年5 月12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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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許洪清華│TH0000000 │ 10,000元 │ 年4 月24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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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許洪清華│CH535876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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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許洪清華│CH535877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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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許洪清華│CH535878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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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許洪清華│CH535879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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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許洪清華│CH535880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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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許洪清華│CH535881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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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許洪清華│CH535882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
│22 │許洪清華│CH535883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
│23 │許洪清華│CH535884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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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許洪清華│CH535885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
│25 │許洪清華│CH535886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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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許洪清華│CH535887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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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許洪清華│CH535888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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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許洪清華│CH535889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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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許洪清華│CH535890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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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許洪清華│CH535891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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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許洪清華│CH535892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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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許洪清華│CH535893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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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許洪清華│CH535894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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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許洪清華│CH535895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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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許洪清華│CH535896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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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許洪清華│CH535897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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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許洪清華│CH535898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
│38 │許洪清華│CH535899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
│39 │許洪清華│CH535900 │ 10,000元 │ 年 月8 日 │ 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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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4,630元
合計 4,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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