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補,478,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原 告 潘國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