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補,50,2020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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