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補,512,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曾瑞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愛100 管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時固附有號碼00000000000 號、票面金額5,400 元之郵政匯票1紙,然其上抬頭載為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致無法入帳,難認已繳納裁判費。
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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