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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黃建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99 元( 見司促卷109 年7 月9 日民事聲請狀)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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