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9,橋補,633,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美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4,603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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