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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宜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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