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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原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公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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