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原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瀞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伍玉達間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109 年度橋原簡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66,6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