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小,1135,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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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13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羅崇銓
被 告 蔡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205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為9期。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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