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小,1178,2021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潘素珍

被 告 陳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390 元,及自110 年 9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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